一、政策法规依据:
1、《动物防疫法》
2、《畜牧法》
3、《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
4、《天津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5、农业部令第67号《畜禽标识及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6、农业部令第14号《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7、GB 16549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8、GB 16548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二、信息种类及要素
(一)机构信息
1、机构名称
2、机构办公地址
3、行政隶属
4、联系方式
(二)检疫查询信息
5、饲养企业名称
6、畜禽养殖代码
7、畜禽标识代码
8、检疫批次编号(动物检疫机构编制的产地检疫业务流水号,**产地检疫月汇总表、**产地检疫年汇总表)
9、检疫证明号码(**检疫证明出证使用档案、**产地检疫记录)
10、消毒证明号码(**消毒证明出证使用档案、**产地检疫消毒记录)
(三)检疫信息
11、产地检疫(**产地检疫记录,包含检疫批次、饲养场名称、畜禽养殖代码、畜禽标识代码、同批畜禽数量、疫情情况、免疫情况、临床检查情况、实验室检验情况、药残监控情况、检疫证明号码、消毒证明号码、购货商、检疫时间、检疫员姓名等要素。可链接相关数据库)
12、产地检疫消毒(**产地检疫消毒记录,包含检疫批次、饲养场名称、畜禽养殖代码、畜禽标识代码、同批畜禽数量、检疫证明号码、消毒证明号码、消毒药物、运载工具、购货商、承运人、消毒时间、检疫员姓名,可链接相关数据库)
13、畜禽防疫情况(**畜禽防疫检查记录,包含饲养场名称、畜禽养殖代码、畜禽标识代码、饲养车间(或批次)、同批畜禽数量、疫苗使用及免疫情况、免疫监测情况、疫病监测情况等。可链接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络终端)
14、药残监控情况(**药残监控记录,包含饲养场名称、畜禽养殖代码、畜禽标识代码、饲养车间(或批次)、同批畜禽数量、药残监测种类、监测机构、监测结果、监测时间等情况等。可链接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机构网络终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