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阿尔伯达省
定义
1 在本法案中,
(a)“受害人”是指第2部分中,根据规章确定为受害人的个人或自治市。
(a.1)“农业用地”是指
(i)根据土地所在自治市或梅的斯人定居地的土地利用法规,或依据《自治市政府法案》第643条许可的、永久农业用地或可自由处置用于农业的土地;
(ii)需经批准、登记或核准的土地。
(b)“农业经营”是指在农业用地上为盈利或希望盈利而从事的农业活动,包括:
(i)土地耕作;
(ii)家畜饲养,包括《畜牧业多样化法案》规定的野味动物和家禽;
(iii)毛皮动物、雉鸡或鱼的饲养;
(iv)农作物生产;
(v)水果、蔬菜、草皮、树、灌木和其他特种园艺作物生产;
(vi)蛋和奶的生产;
(vii)蜂蜜生产;
(viii)农业机械和设备的经营,包括灌溉用的水泵的经营;
(ix)为农业生产之目的,施用肥料、杀虫剂、农药、灭菌剂和除草剂,包括地面和空中喷雾;
(x)粪肥、堆肥材料和堆肥的收集、运输、贮藏、施用、使用、转移和处理;
(xi)饲养场和粪肥储存设施的报废和复垦。
(b.1)“粪肥、堆肥材料或堆肥的施用”是指在农业用地上撒播粪肥、堆肥原料或堆肥,或将粪肥、堆肥原料或堆肥注入或施入土地里。
(b.2)“批准”是指依据第2部分的批准。
(b.3)“审批官员”是指依据第2部分任命为审批官员的人。
(b.4)“核准”是指依据第2部分的核准。
(b.5)“委员会”是指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
(b.51)“堆肥”是指经过堆制而得到的固体粪肥产品,但不包括《加拿大肥料法案》适用的堆肥。
(b.52)“堆制肥料”是指控制的堆肥原料的生物氧化过程,包括嗜热阶段。
(b.53)“堆肥原料”是指第(b)(ii)、(iv)、(v)或(vi)款所指的农业活动中产生的动物尸体以外的有机原料,包括规章允许的其他物质。
(b.6)“饲养场”是指将家畜圈在有围栏的场地或有围墙的畜舍内饲养,用非放牧方式供家畜生长、生存、育肥和繁育,包括与这些目的有关的建筑物,但不包括季节性饲喂和休息场所、马厩、拍卖场、赛马场和展览场的建筑。
(b.7)“发展许可证”是指依照《自治市政府法案》第17部分签发的发展许可证。
(b.8)“公认的农业经营准则”是指农业经营时,采用的与相似的农业企业在类似环境下建立和采用的普遍接受的习惯和标准一致的方法,不限制使用上述的普遍的方法,包括先进管理方法采用的创新技术。
(b.9)“检查员”是依据第2部分任命为检查员的人。
(c)“土地利用规定”是指《自治市政府法案》第17部分定义的土地利用法规或梅的斯人定居地的土地利用规则。
(C.1)“家畜”是指家禽、马、牛、绵羊、猪、山羊、美洲野牛、圈养的毛皮动物以及《畜牧业多样化法案》规定的野味动物。
(c.2)“粪肥”是指家畜排泄物、剩草剩料、垫草、垫料、土和冲洗的水,但不包括《加拿大肥料法案》适用的粪肥。
(c.3)“粪肥收集区”是指畜舍的地面、畜舍地板下的深坑、肉牛育肥场的地面、集粪池,但不包括家畜围栏部分的地面。
(c.4)“粪肥储存设施”是指储存粪肥、堆肥原料和堆肥的设施以及堆制肥料的设施,但不包括马厩、拍卖场、赛马场或展览场的这类设施。
(d)“部长”是指《政府组织法案》第16条规定的负责本法案的部长。
(d.1)“部”是指《政府组织法案》规定的部。
(d.2)“市政发展规划”是指《自治市政府法案》规定的市政发展计划。
(e)“公害”包括:
(i)因某人不合理地、无故地或非法地使用个人的不动产,而妨碍。伤害他人或公众的权利,产生会造成伤害的令人厌恶、不方便和不舒服的物质的活动;
(ii)产生烟雾、气味、噪音或震动而干扰了他人合理和舒适地使用个人不动产的活动;
(iii)普通法认为是公害的活动。
(f)在农业经营活动中,“业主或经营者”是指:
(i)农业经营活动或其所在土地的业主或以前的业主;
(ii)负责、管理或监管农业经营活动或其所在土地的人;
(iii)第(i)款或第(ii)款中提到的继承人、受让人、遗嘱执行人、接受人、管理人、托管人;
(iv)本款第(i)、(ii)或(iii)项提到的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f.1)“地块”是指《自治市政府法案》第17部分定义的小块土地。
(g)“农业经营准则评估委员会”是指依据第1部分任命的农业经营准则评估委员会。
(h)“登记”是指第2部分的登记。
(i)“季节性饲喂和休息场地”是指越冬家畜饲喂和避寒的地方。
(j)“工作日”不包括:
(i)星期六;
(ii)星期日;
(iii)新年、阿尔伯达家庭日、耶稣受难日、复活节、维多利亚日、加拿大国庆节、劳动节、休战纪念日和圣诞节;
(iv)君主的生日或庆祝君主诞辰的日子;
(v)12月26日,但如果这一天是星期日或星期一,则改为12月27日;
(vi)总督或副总督宣布的公共假日或斋戒日、感恩日、服丧日;
(vii)具体到阿尔伯达某个地方,为植树造林,副总督可以宣布某一天为公共假日。
记录
1.1(1)业主或经营者必须根据下列规定建立、提交或保留记录
(a)规章规定;
(b)批准、登记或核准文书的要求。
(2)任何人建立、提交和保留的记录不得含有错误或误导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