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部分
公害
诉讼索赔
2 (1)从事农业经营的人,如果其经营活动不违反下列规定,则不对农业经营所引起的公害负责,法院的禁令或其他命令不能因公害而阻止其继续从事农业经营:
(a)从事农业经营所在的自治市或梅的斯人定居地的土地利用法规;
(b)规章或批准、登记或核准文书的规定;
(c)公认的农业经营准则。
(1.1)如果违反了第(1)(a)款的规定,但该违反是经批准、核准或登记的,在与土地利用法规相冲突的情况下,这些批准、核准或登记优于土地利用法规。
(2)发生下列情形中的一项或多项时,本条第(1)款继续适用:
(a)从事农业经营的土地所在的自治市或梅的斯人定居地的土地利用法规发生改变;
(b)从事农业经营的土地所有权发生变更;
(c)农业经营由其他人负责;
(d)与从事农业经营的土地相邻的土地用途发生变更。
(3)当原告或索赔人对从事农业经营的人提起下列诉讼时,原告或索赔人负责证明被告人违反第(1)款所指的土地利用法规、规章、批准、登记、核准规定或农业经营准则的举证责任:
(a)对由农业经营产生的公害所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或
(b)因农业经营产生公害,请求法庭发出禁令或其他命令阻止或限制从事农业经营。
(4)在对从事农业经营的人提起公害诉讼过程中,法院可以:
(a)责令提起诉讼方向法院交纳法院认为合适的费用作为保证金;
(b)给当事人、律师和代理人支付费用。
有关侵犯行为的申请
3 (1)受到农业经营产生的气味、噪音、烟雾或其他干扰的侵害的人,或知道他人受到农业经营产生的气味、噪音、烟雾或其他干扰的侵害的农业经营的业主或经营者,可以向部长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考虑这些侵扰行为是否来自公认的农业经营方法。
(2)第(1)款的甲请必须是书面的,必须包含侵扰的本质、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农业经营的地点、业主或经营者的姓名和地址、受害人的姓名和地址的清单以及申请人为解决侵扰问题采取的措施。
(3)申请的当事人包括申请人、业主或经营者、受害人和其他部长认为合适的人。
(4)至少在提出本条规定的申请90个工作日后,才能对主于农业经营产生的。气味、噪音、尘粒或烟味等公害提起诉讼。
提交的诉讼
4 第38.1条规定的提交给部长的诉讼的当事人包括资源保护委员会、业主或经营者以及农业经营准则评估委员会认定的其他直接受害人。
农业经营准则评估委员会
5 (1)在收到第3条的申请或第38.1条的送交的诉讼后,部长可以:
(a)对下列情形,拒绝考虑申请或送交诉讼:
(i)申请或送交的事项没有法律依据,无意义或是诬告;
(i.1)申请或送交的事项,农业经营准则评估委员会己经考虑过了;
(i.2)申请或送交的事项是第39条的执行令的事项,是第41条的资源保护委员会正在审查的事项或第42.1条的紧急令的事项;
(ii)提出申请或送交的事项不是善意的;
(iii)申请人或受害人与申请事项没有足够的联系。
(b)任命3个人组成农业经营准则评估委员会考虑申请或提交的事项,其中2人必须具有与申请的农业经营相关的经验。
(2)可以由一个或多个评估委员会同时考虑申请或提交的事项和进行调解。
(3)部长可以从评估委员会成员中任命委员会主席。
(4)评估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估义务时,可以按部长规定的价格,得到相应的报酬、旅行和生活补贴。
权力和豁免
6 (1)评估委员会成员享有与《公众咨询法案》规定的专员同样的权力。
(2)对评估委员会成员依据本法案行使权力时采取的行动不得提起诉讼。
程序
7 (1)部长可以决定评估委员会的准则和程序,评估委员会必须给当事各方提供信息和举证的机会。
(2)《管理规章法案》不适用于有关准则和程序的规定。
(3)当被指派考虑某个申请或提交的事项后,评估委员会必须将接受指派和评估委员会认为必要的事项通知当事方。
调查和调解
8 (1)评估委员会作为调解人时,可以通过组织谈判、增进各方沟通,找出当事各方的问题和利益,从而帮助达成相互都可以接受的解决办法。
(2)评估委员会可以通过调查,帮助解决争端。如果未能解决,可以向部长建议就这类农业经营而言,什么是公认的农业经营准则。
评估委员会建议
9 (1)如果当事各方达成解决争议的协议,或者如果评估委员会提出了建议,评估委员会必须向部长、当事各方以及部长指示的个人和组织提供书面的协议或建议。
(2)对依据本部分申请的事项进行诉讼时,应提供一份声称是部长授权的人签字的证书,证明证书所附的文件是真正由当事各方达成的协议或评估委员会签发的建议,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无需对签字和印签进行验证。这个证书可以作为证据,如果被接受作为证据,在诉讼中必须给予考虑。
